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失效时间: 2024-1-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2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的行为:
  1.个人转让非住房等存量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存量房,应提供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存量房需要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12-29
实施时间:2024-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9/7/3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 2023/4/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7] 1995/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4] 2014/3/3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3/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 湘地税发[1995] 1995/11/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 新地税发[2002] 2002/12/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穗地税发[2013] 2013/8/2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 辽地税函[2004] 2004/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 穗地税函[2011] 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