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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7]10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9-1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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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法制办、省贸促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多证合一”改革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再造内部流程,对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采集的个性化指标项,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由工商部门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一并采集,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达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打通信息孤岛;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真正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商务厅省文化厅 省旅发委 省法制办 省贸促会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2017年9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热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新动力,现就我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内容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实施步骤
  根据我省实际,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就是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基础,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动态增加,成熟一批合并一批,由省工商局按照改革进展和各设区市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最终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第一批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包括涉及所有行业的2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银行开户许可,其中银行开户许可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文化旅游业的3项(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外资外贸行业的6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其他2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广告发布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一起,与工商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实时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下载登记信息。
  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自行梳理,主动提出进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
  各设区市政府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全省合并登记证照和改革分步推进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出台本辖区的“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三、登记流程
  (一)简化优化登记流程。“多证合一”继续采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达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企业不再另行到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重复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原则上以我省“五证合一”改革共享数据指标项为标准,被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的信息由工商部门一次集中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窗口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工商部门一并采集。
  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改革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编办、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改革工作,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工作,承担“多证合一”改革数据指标的录入,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并实时将相关数据上传给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承担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管理企业档案影像共享系统。
  编办(审改办):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分类处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予以保留,并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运行。
  发改部门(数字办):负责实施部署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指导各市、县建立审批共享平台,并实现省、市两级互联互通;指导各相关部门自建系统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编制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建立省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
  法制办:对涉及“多证合一”改革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由负责实施的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按照立法程序上报修改,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商务、住建、文化、旅发、贸促、海关、检验检疫、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负责接收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审批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多证合一”改革需要升级改造审批系统的单位,要在采购方式上给予积极支持,允许实行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方式,确保改革如期推进。
  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工商局、省效能办要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深化信息共享,简化企业准入手续
  省工商局实时将企业登记数据上传给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根据省直相关部门确定的关键字将数据自动筛选后推送给相关部门。省直部门与其隶属的市、县、部门有数据联网的,由省直部门负责将接收数据分发至市、县部门;没有数据联网的相关市、县部门,参照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做法,通过本级共享平台获取数据。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要指导没有建立全省联网的部门制定信息共享方案,并会同各设区市数字办完善市、县多级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孤岛。
  要积极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作用,将有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公示,推进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共享的数据指标和技术规范,对内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倒排时间表,按照规定时限接入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对内部登记和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确保我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以监管促服务效能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信用福建”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要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情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将相关监管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信用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窗口建设,夯实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级政府要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的配备,通过合理调整人员安排,配强配足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特别是改革相关政策。要加强各设区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做好基层人员信息共享操作培训,确保省市间、部门间信息共享流程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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