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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7]4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9-15
实施时间: 2017-9-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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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在编制《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过程中开展了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事项取消原则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
  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三、有关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对于已经取得的共享信息种类应当及时对外告知,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规则,应当一并随同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将针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
  1.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
  2.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相关附件:
1.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xls    
2.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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