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已改征增值税。现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