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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8
实施时间: 2017-6-28
失效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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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市增加了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现予以公告。
  一、增设《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四联)》、《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五联)》(以下分别简称“银行经收四联”、“银行经收五联”)。以上两种税收票证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原有六联基础上,“银行经收四联”减少了“存根联”和“报查联” ,“银行经收五联”减少了“存根联”。
  二、增设《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四联)》。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原有三联基础上,增加了第四联“备查联”,白纸蓝油墨印制。
  三、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终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终端用)》(以下分别简称“表格终端用”、“文书终端用”)。其中,“表格终端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原有两联的基础上,减少了第二联“报查联”。“表格终端用”和“文书终端用”字轨代码均以“1”开头,其他内容和管理要求与《办法》规定一致。
  四、增设《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征退凭证)》(以下分别简称“证明凭证”、“征退凭证”)。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将《办法》中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分为“证明凭证”和“征退凭证”两种。其中:“证明凭证”为税务机关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征退凭证”为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7-11-17
实施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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