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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7]194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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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配合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有关交易申报、质押登记模式、限售股司法冻结生效时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原《办法》(深证会[2013]44号)、2014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降深圳市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证会[2014]82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启用后至新《办法》施行前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pdf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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