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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3]6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3-12-30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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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现结合新系统的启用,就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表》的使用和归档问题
  新系统实行“核准制”和“报审制”结合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实行报审制的纳税人只填写一份《税务登记表》,并提交税务登记窗口录机、打印税务登记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工商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字号,以及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信息,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录机后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打印税务登记证。
  (三)上述《税务登记表》做为唯一的纸质税务档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负责保管,并按照我局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1996〕263号)第七章、三十三条中《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从2004年起,市局将实行正常申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免检制度。各单位应通过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取代手工验证,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辅导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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