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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10-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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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的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仅限于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自助服务终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系统等其他采用U-key身份认证的办税业务根据系统要求执行,不属于本公告实名办税范围。
  三、实名办税的证件类别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以下业务事项确定为首批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后续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一)登记类业务
  1.“一照一码”户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2.“一照一码”户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二)发票类业务
  1.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代开发票作废
  5.发票领用(验旧供新)
  6.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类业务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证明类业务
  1.自然人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2.自然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五)其他业务
  1.到税务机关申请签约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
  2.涉税信息查询
  (六)特殊业务项目
  以下两项涉税业务在办理时无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进行信息采集、比对和确认。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设立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
  五、具体办税流程
  厦门市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首先对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身份信息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验证未通过的,暂停为其办理业务。
  六、过渡期
  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的,税务机关继续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告知纳税人有关情况,并将验证不通过的身份证件信息复印留存。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在办理时不再要求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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