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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5-19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27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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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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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7年5月28日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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