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资产评估法规 > 综合管理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17]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27
实施时间: 2017-2-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对《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粤评协[2014]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7年1月10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2017年1月10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6]7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为基础,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前80家名单及相关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全省(不含深圳市)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不含深圳市,下同)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总所一并评价,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参加评价。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9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截至综合评价基准日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一) 上年度上报综合评价信息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 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 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四) 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五) 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 业务收入指标
  主要内容为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资产评估师人均收入2项指标。
  其中,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平均值;
  资产评估师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的比值。资产评估师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人均收入平均值,其中,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均收入=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
  (二) 人员素质指标
  主要内容为资产评估师数量、平均执业年限、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完成情况4项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金牌会员、专业新锐人才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2+专业新锐人才×2。
  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年限。资产评估师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的平均值。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平均值。可列入人才培养投入和取得成效的具体内容将由省评协在每年综合评价工作文件中进行公布。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应完成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情况。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指标得分=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估机构当年应参加继续教育资产评估师数量。
  (三) 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平均值。
  资产评估师在以前年度所受处罚应扣减的分值计入其基准日所在评估机构。
  (四) 社会、行业贡献指标
  社会、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社会活动,参加中评协和省评协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在中评协和省评协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作用、社会任职等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平均值。
  可列入社会、行业贡献得分的具体内容将由省评协在每年综合评价工作文件中进行公布。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加分项:
  (一)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或等于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的2倍以下加3分,2倍以上(含2倍)至4倍以下,加4分,4倍以上(含4倍),加5分;低于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的不得分。
  (二)业务结构是指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新业务(新业务范围由省评协审核确认)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比重在10%(含10%)-20%之间的加3分,在20%(含20%)-30%之间的加4分,超过30%(含30%)的加5分。
  (三)关联业务收入是指与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100万(含100万)-1000万之间的加1分,在1000万(含1000万)-2000万之间的加2分,超过2000万(含2000万)的加3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资产评估师人数增量指标是指评价当年资产评估师人数增加情况。资产评估师人数增量指标得分=(评价当年年末资产评估师人数/年初资产评估师人数)×3。其中,评价当年年末资产评估师人数与年初资产评估师人数的比值大于1时,按上述公式给予加分;比值等于或者小于1时,不得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计分公式:
  综合评价得分=评估机构本身业务收入得分×W1。1+资产评估师人均收入得分×W1。2+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W2。1+平均执业年限得分×W2。2+人才培养得分×W2。3+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得分×W2。4+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3+社会、行业贡献得分×W4 +加分分值。
  其中,W1(W1.1,W1.2),W2(W2。1,W2.2, W2.3,W2.4),W3,W4 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省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三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期间可参考中评协的指标权重系数进行微调。
  第十条 省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并于每年综合评价信息公布前将对评估机构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报信息不实的,责令评估机构限期更正;如属故意填报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机构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如综合评价信息公布后,因投诉、举报发现并经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评估机构将被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省评协。
  (二)每年的5月30日前,省评协将负责对评估机构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评估机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
  (三)每年8月30日之前,省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得分前80家名单及相关指标在省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省评协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省评协将在协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80家名单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与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9日印发的《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粤评协[2014]60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表
  2.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建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准则联 2012/10/25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 沪会协[2015]6号 2015/1/26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 黑评协[2014]1号 2014/1/2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度会计决 豫评协[2011]3号 2011/1/6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 闽注会协[2010] 2010/7/6
2013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告 2014/5/5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浙注协[2024]9号 2024/2/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2016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苏会协[2016]22 2016/4/7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201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苏会协[2014]17 2014/3/19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报送2010年度会计 赣会协[2011]2号 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