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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8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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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三、《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六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2017年4月28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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