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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7]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23
实施时间: 2017-3-28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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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财政行政审批工作在全省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精神,我厅决定自3月28日起,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办事流程,变“跑二次”为“零上门”
  根据财政部要求,目前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批和管理统一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需要“跑二次”,主要是申请人需上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和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为方便服务对象,切实解决“跑二次”问题,经研究,现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一)今后在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的,先由申请人登陆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会计行业管理网”数据库审核无误后,再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所需申请材料,不再书面报送。
  为确保申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能够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顺利审核通过,请申请人在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前先到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名称重名核查。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通过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快递送达。
  二、充分应用共享数据,简化申请材料
  鉴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已共享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会计师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今后我省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时,不必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材料中的(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此项仅限在浙江省注协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等两项申请材料。
  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宣传工作。在工作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会计处 汤春莲     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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