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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7]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31
实施时间: 2017-3-31
失效时间: 2024-10-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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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比重,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初审,对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进行核查,对各类证明材料或住房套数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居民家庭限制其购房;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复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时,要对购房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进一步强化对借款人资质和信用的审查,不得违规发放贷款。金融管理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机构,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四、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增加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继续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制定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全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全年新建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785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415公顷。
  继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地占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
  继续扩大保障性住房受益范围。2013年我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9万套,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7.5万套。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
  六、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强化土地市场监管。通过月度巡查、定期通报、建立闲置土地“黑名单”、遥感督察等方式,督促房地开发产企业按时动工建设;加大违约开竣工地块的处置力度,严格处置方式和程序,切实提高住房用地的有效利用。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要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申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上限。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重点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及其他违规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及时监控各类房屋的上市、销售及价格变动情况和异常交易数据,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及时发布有关房屋交易情况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的调控措施。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政办规[2024]10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24-10-16
实施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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