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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8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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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局要认真按照总局清算文件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清算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总局清算文件,并根据本局的情况进行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一)要及时召开全部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工作动员辅导会,并将出口企业出席情况做好记录,出口企业出席动员辅导会及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二)要对每一户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数字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清算报表的逻辑关系和数字结构的准确合理,清算结束后,所有数字一经上报不予进行任何更改;
  (三)总局清算文件要求,出口企业除对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和核销单信息可延长至2004年6月30日外,其他出口退税单证和信息必须于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并申报完毕?各局在具体审核时,应要求出口企业将暂未收齐核销单和核销单信息的出口退税与其他单证齐全的出口退税分别装订和申报,各局分别进行审核和统计?
  (四)要将清算工作和日常审核结合起来,加快日常审核进度,减少清算期审核工作量?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工作必须于2004年4月15日前结束?
  三?清算报表及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各局于2004年1月19日中午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
  1月份清算时,生产企业填具附件4?附件7?附件9;外(工)贸企业填具附件8?
  (二)各局于2004年4月16日下午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附件2--附件6及清算报告?
  3月份清算时,生产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外(工)贸企业填具附件4?附件8?附件11?
  (三)各局可根据本局的实际需要,安排附件7-11的使用和增改?上报附件2--附件6不能做任何改动?
  2003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各级退税部门应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3年度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4月20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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