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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9-1
失效时间: 2024-11-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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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4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4-12-30
实施时间: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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