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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主席令12届第64号
发文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7-2-24
实施时间: 2017-2-24
法规类型: 国家基本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4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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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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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帘卷西风   2017年3月11日
税总的文件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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