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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行[201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寿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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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研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波的省属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本次采购结果实行全省共享,各市、县(市、区)不得再进行二次采购。
  三、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省财政厅可在政策变化或执行出现重大缺陷时,作缩短期限的调整;经与定点服务机构协商,也可延长服务期限。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五、投保要求
  (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格式见附件1)及保险合同,保费凭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在“差旅费”科目列支。统一投保后,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二)各单位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各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原单位已参保的,调入单位当年不得再为其重复参保。实行统一保险的单位,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三)各市、县(市、区)参保单位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六、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服务内容,不得向非定点服务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必须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约定执行,不得降低服务,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
  (三)为加强该项目采购管理,提高定点服务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省财政厅联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定点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各部门及时组织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投保,落实工作人员出行保障。
  (二)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确定本地区参保单位范围,按规定组织单位投保。
  (三)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地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本年度承保和理赔情况,以及对定点服务机构评价情况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将全市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书面报省财政厅。
  (四)各定点服务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年度承保和理赔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各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文本(1-5)
  2.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一览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各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文本(1—5).doc    
附件2: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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