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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6]5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2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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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口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不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公车改革补贴。
  二、关于残保金预算级次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在南宁市区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需10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2015、2016年度由自治区残联向自治区地税局提供用人单位名单,自治区地税局根据自治区残联提供的名单设置残保金缴库级次,其余的单位根据税务登记所属地默认为市级或县级单位。2017及以后年度由自治区地税局根据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颁发机构的级次设置残保金缴库级次。对于分级错误的,次年1月10日前再做调整,在调整前已经入库的残保金,不再做预算级次调库处理。自治区地税局根据自治区残联提供的名单在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标识,并配置相关缴库级次参数。
  三、关于征收期限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征收期限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默认为按年缴纳。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变更为按月缴纳的,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变更税费种认定为按月缴纳。
  四、关于残保金计算及用人单位注销问题
  《管理办法》第八条残保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是指残保金征收年度的上年,即残保金所属年度。
  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除了按规定缴纳上年的残保金外,须缴清当年的残保金。注销当年的残保金用当年的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五、关于残疾人就业人数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及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年计算残保金,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用人单位负责。残保金申报表中的“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年度应缴纳残保金、减免缓缴金额”等由用人单位据实填写,并按规定期限申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审核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经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人数计算应补缴或者退还残保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审核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六、关于欠缴残保金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精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在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补缴残保金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保金备案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免缴规定期限的残保金的,实行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供《纳税人减免税(费)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登记免缴上一年度的残保金。用人单位不符合残保金免缴条件自行免缴的,或自行免缴后未履行备案登记程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自行免缴的残保金并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管理办法》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附件3)暂停使用。
  八、关于残保金减免及缓缴办理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九、关于残保金申报表问题
  用人单位应使用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2)进行申报,《管理办法》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附件2)暂停使用。
  十、关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残保金管理问题
  用人单位2014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残保金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十一、关于2015年度残保金延期申报问题
  2015年度残保金可延期申报缴纳,延期申报缴纳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延期申报缴纳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费)备案登记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桂财税[2016]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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