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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7]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1-23
实施时间: 2017-1-23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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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现就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会计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年限
  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各地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应结合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等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二、关于报名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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