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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20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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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我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开创我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发挥我区对俄蒙开放前沿和窗口作用,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的需要;是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和我国沿边经济发展新增长极,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有力举措;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我区经济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由之路;是提升我区对外工程承包质量和规模,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扩大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我区全方位、宽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区对外投资年均增长15%,到2020年,实现全区累计对外实际投资50亿美元以上,其中投资额上亿美元的项目达到20个以上;对外承包工程实现突破性增长;全区“走出去”企业数量达到900家以上;在资源能源合作开发、基础设施、农牧业、加工制造业、服务业、承包工程等领域实施一批境外合作重大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对外投资实力、国际化经营程度较高的跨国经营企业;培育和建设3个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引导推进,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投资、经济技术合作和跨国经营。坚持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全局,服务于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坚持充分发挥毗邻俄蒙的独特优势,与我区深化同俄蒙创新合作机制工作任务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政策措施相结合,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和参与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互联互通建设。依托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建设,加快与俄蒙毗邻地区重点城市、重点矿区、重点产业园区的跨境铁路建设;完善跨境公路网建设;增加与蒙古国和俄罗斯远东及西伯利亚地区重点城市的航线,畅通人流和物流运输通道。推进与俄蒙电力、管道、信息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互联互通,带动贸易和投资发展。
  (二)推进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重点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境外煤电能源、矿产资源、农牧业等领域投资合作力度,参与煤炭、电力、石油、各种矿产、森林、农业种植、畜牧养殖等重大开发项目合作。支持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基地,在境外就地加工转化增值。建立多元、稳定、可靠的境外能源资源供应渠道。
  (三)推进优势产业转移。充分发挥我区能源、冶金、化工、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优势,加强与俄蒙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领域的国际产能合作。促进我区优势产业和易受贸易摩擦影响的产品生产有序向境外转移,不断提升和优化我区产业结构。
  (四)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各类经贸合作园区的建设,引导我区企业集群式“走出去”,逐步成为不断深化境外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重点推进中俄林业合作第六期规划项目俄罗斯木材加工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促进蒙古国扎门乌德自由区中内蒙古境外经贸园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适时推进在蒙古国阿拉坦保力格自由区及俄罗斯其他地区建立境外园区工作。
  (五)推进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境外销售渠道、建设商贸城、设立展示中心或物流中心、开设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探索新型营销模式等多种方式,发展跨国连锁经营。支持企业开展国际通行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国际化营销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集团,不断提高我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份额。
  (六)推进境外研发合作。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科研机构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建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基地。鼓励企业加强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进行国际研发合作,引进高新技术和高端人才,不断提升我区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七)推进对外承包工程拓展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或与境内外大公司合作,承担各种形式的境外建设工程,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我区企业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对周边国家的电力、公路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和建设,带动设备、技术、标准、产品和劳务的输出。鼓励企业参与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设计咨询、系统集成、运营维护、技术合作、监测维修等领域的全产业链服务。
  (八)推进外派劳务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素质,改善外派劳务结构。在巩固俄罗斯、蒙古国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在巩固采矿、建筑、林业、运输等传统行业劳务合作的基础上,扩大在农业种植、畜牧养殖、电力工程等其他行业的劳务输出合作。
  (九)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援外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争取获得国家援外项目实施资格,力争援外队伍不断扩大。鼓励已获得援外实施资格的企业积极参与招投标,尽快实现我区企业承接援外工程项目的突破。引导企事业单位将承接的各类援外项目与周边国家的境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进行有机结合。
  (十)推进服务业“走出去”。鼓励各类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联合投资、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支持企业在境外从事物流、运输、商贸、咨询、设计、金融、保险、餐饮、旅游、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业,扩大“走出去”的领域和规模。探索建立境外各类型服务网络,提高我区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十一)推进企业境外上市。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等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实现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四、提高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水平
  (一)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各类所有制企业是境外投资合作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和跨国经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企业应根据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准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对外合作方式,创新商业运作模式,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和跨国经营。要不断树立和提高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企业决策水平。企业应认真做好境外投资合作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科学决策,制定完善的投资合作和跨国经营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好配套条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请国内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妥善防范和化解项目执行中的各类风险。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应当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持诚信经营,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建立风险和危机处理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履行当地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坚决防止无序、恶性竞争。
  五、主要措施
  (一)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体系。
  1.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和行业优势、特点和实际情况,引导企业统筹合理制定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推进与境外建立和完善行业领域对口合作交流机制;推进重点对外合作项目实施;积极培育 “走出去”龙头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简化资质审核手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注重事前管理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简化“走出去”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流程;对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不断简化优化备案程序;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管理方式,为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创造便利条件。(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走出去”项目;鼓励各盟市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当地企业“走出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并用好用足国家各类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监管企业符合支持方向的境外项目给予配套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文化厅、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4.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和出口退税、境外所得税抵免等政策。在避免双重纳税的前提下,区别投资国家和地区、投资的行业等,分别采取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减税、免税和出口返税等不同的政策。对境外投资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帮助企业明确境外投资合作税收政策,简化涉税办理程序。按规定对重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5.加大金融保险服务力度。积极为企业提供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加强同业合作,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开展以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境外股权、矿权等资产抵质押的融资担保及融资租赁业务。推动金融资金与财政资金的融合使用,探索以政府企业基金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服务。加强与中非发展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合作,吸引其参股投资我区企业“走出去”重大项目。支持“走出去”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通过在境内外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研究建立自治区“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支持设立口岸银行,为“走出去”企业产品回运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货运保险、涉外人员意外伤害险等业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贸易、投资、运营、工程、用工等方面保险服务,逐步扩大境外合作项目保险覆盖面。(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蒙古专项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1.推进企业跨国经营和资金调拨便利化。落实外汇管理改革各项措施,支持企业以自有外汇、购汇、外汇贷款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简化外汇登记和汇款程序。加快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币境外投资、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等业务发展,为对外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提供灵活用汇和结算便利。(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进一步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开展“走出去”项目洽谈、产业对接活动的因公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放宽企业团组人数和人员出国次数、天数等审批条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支持“走出去”企业申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出境签证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一年内可多次往返等相关手续。(自治区外办牵头落实)
  3.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建立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协作,加快推进通关一体化。加快内蒙古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建设。加强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边或多双边合作,畅通国际物流通道,降低人员、商品、资金、信息跨境流动成本。(自治区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4.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整合相关国别、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资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可靠权威的国内外政策、市场需求、投资环境、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劳务用工等信息。完善“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统计方法和制度,逐步健全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运行监测网络。积极争取我国驻各国使领馆、经商处的指导帮助,加强与境外商协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完善经贸合作信息服务渠道,协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贸易合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5.加强合作交流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二连浩特中蒙俄经贸合作洽谈会、中国(满洲里)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中俄蒙工商论坛、中国(海拉尔)中俄蒙经贸展览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蒙古国外交部常设协商工作组、中俄边境和地方经贸合作协调委员会等展会和磋商机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交流。落实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相关工作,配合各级高访和接待高访代表团组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活动。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与境外建立合作交流机制,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主要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展览机构、企业的联系,组织针对性强、符合企业需要的专项经贸展洽会、推介会和交流洽谈活动,为“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机会。充分利用友好城市、友好交流渠道、海外侨商组织等途径,多方开展各类对外交流活动。(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贸促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6.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精通市场开拓、外语熟练的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内蒙古财经大学与蒙古国合作办学平台,培养相关专门人才;依托内蒙古大学中蒙俄经济合作研究院开展重点项目研究;支持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等院校培训蒙古国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智力保障。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派出人员的培训监督。建立完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培训功能,不断提高我区出境劳务人员素质。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认识和管理服务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7.培育提升中介服务能力。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有能力承办国际业务的中介机构,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金融、投资、商务、信息咨询等领域为我区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逐步构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中介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利用仲裁等非诉讼手段解决跨国投资贸易争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司法厅、金融办、工商联、侨联、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8.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走出去”相关法律政策,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提示各类风险防范,营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良好氛围。各类媒体应积极参与自治区对俄蒙等周边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境内外重大活动,了解熟悉“走出去”的各方面情况,对我区境外经贸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重大合作项目进行整体打包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引导,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促进合作。加强与俄蒙等当地媒体、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合作,阐释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自治区党委外宣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健全境外企业防控机制。引导“走出去”企业加强相关法律咨询,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督促投资合作主体加强对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权益转让、再投资、担保、税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走出去”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用好对外投资合作保险、外派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化解和降低投资风险。指导企业建立境外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提高境外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畅通我区境外企业与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完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国家专项信息平台功能,及时了解、研究和评估重点国别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环境等情况,加强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的监管;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配合国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人员转移、资产保全等工作;综合运用外交、经济、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境外投资重大风险,切实维护我区企业境外合法权益。(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充分发挥已建立的相关应急工作机制和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作用,不断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畅通与境外领事机构的联系渠道,建立完善境外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领事保护宣传和维权工作。加强境外安全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安全巡查,推动我区境外企业和机构强化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支持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降低和化解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组织。加强外派人员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领事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边防总队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六、加强组织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全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工作、支持政策、促进措施和专项行动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指导督促,对重大事项、重大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各盟市要加强对本地区“走出去”工作的统筹指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走出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集成工作效能,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扎实有序推进全区实施“走出去”战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商务厅、外办、财政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文化厅、教育厅、贸促会、工商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公安边防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全区实施 “走出去”战略的组织化水平和成功率。(自治区商务厅、外事办、财政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文化厅、教育厅、贸促会、工商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边防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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