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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市函[2016]1125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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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5]125号)的要求,2016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继续执行现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现就做好2016年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2)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按照计量单位填报数值,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各项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统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汇总,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数据,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汇总数据和汇总说明(电子版和书面版)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企业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免费应用电子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和汇总数据,并打印书面报表。
  四、为编制全国勘察设计收入前50名排序,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应在2017年4月15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勘察设计收入财务指标申报表(见附件3),以及能够明确反映企业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如企业财务报表无法体现勘察设计收入,则需提供能够反映此项财务指标的有效证明材料。企业应对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勘察设计收入的,将不列入全国勘察设计收入前50名排序名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勘察设计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填报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8亿元以上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与相关主要证明材料一并在2017年4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并对审核数据负责。
  五、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812 010-88018813
  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电话: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3.企业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财务指标申报表
  4.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8亿元以上企业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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