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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6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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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开辟新经济发展空间,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新经济发展壮大,培育我省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宽松包容发展环境
  (一)实现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急于作规划和顶层设计,不急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进新经济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充分考虑分享经济特殊性,原则上不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平台企业设置行业准入限制,调整阻碍“互联网+”发展的市场准入要求。根据教育培训、健康医疗、交通出行、新媒体等领域的新业态新特征,放宽准入标准,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促进跨界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提升快捷响应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服务意识、纳新意识、担当意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继续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登记“同城通办”“局所通办”机制,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研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新经济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根据新经济成熟程度,审慎制定地方立法计划,确保相关监管职权法定,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建立适应新经济技术迭代、产业变革要求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探索建立审慎监管制度。包容处于发展初期的新生业态发展。适应新经济发展需求,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弹性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简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程序。修订和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公布价格申报审核结果。推进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受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改进企业审查方式,对符合条件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优化产品检验环节,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探索新经济领域产品项目实施“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模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以政府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引导,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应用的市场化开发。由政府投资或给予财政补贴的公共交通、卫生医疗、文化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产生的数据,除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开放的数据外,应主动向社会全面开放。推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全省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规定,加快形成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开放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人才集聚流动机制
  (五)引进培育高端人才。着力引进、培育新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直接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以国家级开发区、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等为载体,加快形成高端创新人才集聚高地。支持新经济领域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鼓励青年创新人才进入企业、众创空间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转化,在专家选拔、高层次人才工程资助上对新经济领域人才予以重点支持。力争更多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在企业,提高企业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研究制定新经济领域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在相关人才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科技型企业家培养,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着力培养一批科技型、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新经济领域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建立集成电路、卫星导航、生物健康、智能制造等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新型技能人才。鼓励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省级技能大师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鄂创业,支持其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承培育工匠精神。大力实施“我选湖北”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计划,推进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完善人才服务与保障机制。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引进和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机制。发挥武汉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湖北)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叠加优势,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等便利服务试点,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在鄂停居留提供便利。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年龄限制,在居住、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对产业领军人才量身定做安居政策。对来鄂工作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及随行家属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鼓励各地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便利化服务。建立更便捷的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侨办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大创新成果、效益评估、专利发明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从事新技术、新产业的研发人才体现同行评价为主,对从事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弱化论文、著作考核,重点考察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对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及海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如所在单位没有相应空岗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对其他有特殊贡献、特殊业绩的人才开展专场特殊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政金融支撑体系
  (九)加大对企业创新的财税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创业投资等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实行加大研发投入普惠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研发投入达到一定强度的新经济领域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贴。支持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研究和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贷款结构,加大对新经济的支持力度。丰富金融产品,创新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拓宽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进各类权利质押贷款,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的金融需求。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着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着力推进新经济领域企业境内外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充分调动新经济领域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稳步扩大投贷联动试点,完善投贷联动管理办法,支持建立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机制。多种形式推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新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试行新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创业投资政府引导机制。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大对新经济领域的投入力度。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基金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新经济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扩大天使投资规模,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政府设立的各类引导基金设立天使基金,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十四)推进“双创”改革试验。高水平建设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建设“四新”经济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企业孵化、企业增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实现园区、孵化器、创投、人才、联盟等信息资源共享,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设若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众创空间、众创集聚区,为创业创新提供全链条、全方位服务。推进区域、高校、企业等创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探索支持创业创新的有效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打造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创新平台。把握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前沿和趋势,在存储器、生物健康、智能制造等领域,围绕构建产业链和创新链,探索按照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组建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更广泛的产学研用结合新机制。有效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以现有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基础,探索构建开放共享创新网络。深化政府与企业、高校院所的合作,建立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工研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产业发展载体建设。按照“基地+孵化器+基金+联盟”的推进模式,在新经济细分领域选择若干具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一批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和产业孵化器,培育一批新经济领域发展示范园区,推动一批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加快组建一批产业创新联盟,成立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壮大新经济发展主阵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的省级发展新经济统筹推进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新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发展新经济工作进展。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形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发挥好各类服务互动平台、服务工作机制的作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新经济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突出思想观念更新、突出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新技术支撑、突出推进创新创业、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营造新经济发展的文化土壤和良好环境,推动全省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上中高端水平,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提供有力支撑。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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