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6]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3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征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暂停征收之前未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征收月份进行落实。
  三、暂停征收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现行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政策,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2012/12/1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陕财办综[2021] 20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桂财税[2018]19 2018/6/16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2/1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 金市财农[2013] 2013/7/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湘财综[2011]45 2011/12/7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 财税[2020]9号 2020/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征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18]22 2019/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 厦财预[2011]63 2011/1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 浙财综[2021]6号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