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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6]4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17
实施时间: 2016-10-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6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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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价格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物价涨幅情况确定。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补贴标准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按月统一测算。经测算,月补贴标准低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保障对象

补贴标准(元/人·月)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当月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

当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注: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月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进行测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应当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资金保障
  市财政负责筹集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困难学生等困难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其他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筹集,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预算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组织实施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由市政府统一启动和中止。市物价局负责监测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牵头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方案、测算补贴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市统计局负责做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等统计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当保障对象扩大至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时,市教委负责组织好对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渝府发[2011]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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