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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6]76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12-12
失效时间: 2017-3-19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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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市盈率等情况,选取40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现有485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及1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5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附件: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7]7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7-3-17
实施时间: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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