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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20
实施时间: 2016-11-20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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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与丹麦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for Developing untries)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atn Fund for Developing untries)为同一机构,属于2012年6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规定的“政府的任何机构”,可享受该条款规定的利息免税待遇。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2012年6月16日中国和丹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atn Fund for Developing untries)属于中丹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府的任何机构”,可以享受在华利息免税待遇。
  经与丹麦主管当局确认,“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for Developing untries)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为同一机构,可享受中丹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利息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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