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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105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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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管理本集团融资活动的主体,是本集团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属国有企业作为融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融资活动,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融资分析,控制融资成本,做好融资及后续债务偿还的全过程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要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七条 融资方案须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对下列融资项目,融资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的企业所实施的增加负债率水平的融资项目;
  (二)单项融资金额超过5亿元或集团合并上年度净资产30%的直接融资项目;
  (三)需报送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资金筹集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运营和投资项目财务平衡测算,建立年度举债计划与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开展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评估工作,充分估计企业未来债务偿还的不确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企业潜在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优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经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等批准设立、具有规定资质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市属国有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等业务承销服务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比选程序,有条件的要履行公开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要积极寻找低成本融资方式,用低成本的融资产品置换现有高成本的融资产品,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内部职工进行集资,也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对已实施的职工集资行为,须及时进行清退。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三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报送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
  (二)其他按法律规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融资项目复杂程度,市国资委可对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要求市属国有企业举行相关行业专家、政府管理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未通过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实施第十六条所列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
  (三)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
  (四)企业董事会决议;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融资项目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融资项目如需市国资委审核决定的,应由市属国有企业对其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后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融资项目信息。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由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的市级国有企业,或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融资活动,由履行或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原《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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