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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6]68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17
实施时间: 2016-5-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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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省直各部门按照附件的样式和要求,分别编制本部门(含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建议,于2016年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口业务处室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10月底前会同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部门指导性目录(使用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文号)。
  二、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规定,省直各部门于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在安徽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指导隆目录。
  三、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省直部门如需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应向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对口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调整后发文确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各市、县(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参照省本级办法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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