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10-29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点范围。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 深地税发[2003] 2003/12/3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税收征管和分税制财政 武政办[2004]15 2004/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黑国税发[2003] 2003/6/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 粤国税电[2004] 2004/5/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 京地税发[2005] 2004/8/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 闽国税发[2003] 2003/5/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税收征 2006/1/1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皖地税[2001]69 2001/3/2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 闽国税发[2003] 2004/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 皖地税[2002]38 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