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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3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3
实施时间: 2016-10-1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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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精神,加强全省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提高回应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回应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对涉及单一市、县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涉事市、县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对涉及多个市的政务舆情,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同一市属多个县的政务舆情,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涉事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
  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把握重点舆情标准。
  各地、各部门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
  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守时限要求。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及早发布首次信息,重要信息须持续滚动发布,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提高回应实效。
  1.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做到表达准确、亲切、自然。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
  2.各地、各部门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的开通率,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
  (五)建立联动机制。
  各地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查和培训。
  各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推动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扎实开展、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2年内,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对省直部门、市县两级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轮训一遍,切实增强公开意识,转变理念,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对政务舆情回应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汇总,对先进典型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交流,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政府新闻办公室定期对舆情回应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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