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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6]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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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第四条规定的“2016年6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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