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1999]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1999-8-30
实施时间: 1999-8-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 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259号)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动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 沪劳沪就发[199 1999/1/1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豫政[1996]73号 1996/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修正]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12/1
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1996/1/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 鲁劳社[2009]3号 2009/1/1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次修正] 2000/11/18
福建省人大常委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 1998/1/1
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穗府[1994]89号 1994/10/10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1995/10/2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 赣地税函[2004]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