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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13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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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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