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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6]18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9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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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在实现省级统筹前,按照“市级预算、统一管理、缺口分级负担”原则,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各区编制收支平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基金当期缺口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实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
  十一、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一次性补贴的办法确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二、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
  各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四、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涉及的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能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市本级和各区此次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周密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认真排查改革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各区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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