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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4
实施时间: 2016-8-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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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主动承接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促进我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强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产业发展环境为保障,以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主要载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有实力、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企业来我区兴办加工贸易企业。引导企业以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推动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鼓励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化,不断扩大加工贸易规模,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占全区进出口总额比重。
  (二)主要目标。2016—2020年,全区加工贸易年均增长10%以上。到“十三五”末,全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超亿美元的企业总数达到3—5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10亿美元。
  二、优化加工贸易发展环境
  (三)完善重点承接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类园区七通一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及功能性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重点承接地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打造功能完善的承接平台。
  (四)加大对重点承接地的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各项扶持政策,支持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相关促进工作。重点承接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中央或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在能力建设方面支持重点承接地人民政府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各类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解决资金不足困难,提高园区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五)提高加工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在加工贸易业务量大的口岸、海关监管场所设立加工贸易专用窗口,集中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变更及核销等业务,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配套通关体系。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全面落实 “三个一”(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作业模式)、“三互”(协同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信息互换;构建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推动实现监管互认;建立健全口岸联合防控机制,推动实现执法互助)和区域通关模式。加快检验检疫验放速度,对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预先受理报检、预先实施检验检疫、分批核销的便利通关待遇。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通关效率。
  (六)构筑现代物流体系。加快物流中心建设,加强高速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种运输模式无缝对接的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现代物流体系。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衔接,探索铁海空联运线路和办理站。支持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多种联运方式开展外贸运输,实现公铁海空之间的快速中转和无缝衔接。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加大对货运场站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构建层次清晰、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站场节点体系。加强与沿海地区物流枢纽的协作,积极引进和培育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加强国际货代企业与进出口企业之间的对接,降低出口企业物流成本。
  (七)推进开放载体建设。用好用足国家相关政策,重点加强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好包头、鄂尔多斯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积极向商务部申报新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在全区选择3—5个盟市作为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地区,扶持其加强承接平台建设。加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力度,用好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政策,推动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转型为综合保税区。
  (八)促进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发展。针对加工贸易生产对配套能力要求高的特点,加快推动机电、农副产品、轻纺、装备制造、化工、建材等行业形成初具规模的对外加工特色产业,促进配套企业群、产业群的形成和集中,增强加工贸易配套产业,推动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三、促进加工贸易提质增效
  (九)推进产业招商。主动承接境外与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吸纳发达地区的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加工,形成产业集群。依托我区的资源优势吸引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连锁超市来我区兴办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加工贸易提质增效。
  (十)推进区域加工贸易升级。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立足现有的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突出特色,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坚持发挥区域特色与提升产业优势相结合,坚持扩大加工贸易规模与推进转型升级并重,在积极引进劳动密集型与资金密集型项目的同时,着力从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生产与服务融合、提高产业素质等方面,推进加工贸易向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升级。
  四、指导企业用好国家政策
  (十一)积极开展国家鼓励的加工贸易产业。充分利用政策落差确定产业导向,针对不同产业及同一产业的不同价值创造环节的不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国家鼓励的加工贸易产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成熟技术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相关的境外加工业务。
  (十二)坚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并重。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做好加工贸易优势产业的稳定发展与新兴产业的全面推广。坚持突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木材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引导电子信息、移动通信、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利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重点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以加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和设备改造,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三)创新发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国家完善加工贸易政策要求,根据市场所需,关注相关产业,结合实际加强对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目录的研究,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利用加工贸易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发力,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化解产能过剩,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推动加工贸易结构调整和换档升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依法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粮食、毛绒、果蔬、肉类等商品的加工贸易发展。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从2016年起,设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奖励资金,从自治区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条件、从发达地区转入自治区并已落户的加工贸易项目,以及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等。落实国家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辟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转移企业适当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转移企业,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将落户我区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保单全覆盖支持范围;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实施快速理赔;支持中小配套企业集约投保,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市场开拓、风险管理、便利融资等功能。充分满足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加工贸易企业用汇需求,优化结售汇办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技术服务、市场开拓、业务指导、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壮大加工贸易企业队伍。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构筑科技创新平台,搭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和孵化基地;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兴办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队伍建设,设立人才培训专项基金,鼓励校企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设计、创意、金融、物流等紧缺人才,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和“招工、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努力为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提供劳动力资源和高技能人才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完善领导工作机制。建立由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外汇、口岸、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加工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政策。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制度,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企业在加工贸易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十八)建立产业转移与承接合作交流机制。按照针对性强、易操作的原则,建立与加工贸易转出地省际间和各城市间定期联络制度,建立与加工贸易转出地之间的产业合作、产业互补的项目资源库,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十九)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各盟市要将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列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指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对口联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和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加工贸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我区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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