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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6]16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24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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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今年3月已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的基础上,经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出台今年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用
  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㈠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㈣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将小微企业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从50%提高到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本。一是产权交易佣金。对资产招租项目,免收招租人手续费;成交价等于挂牌价的,对交易单方最高收费不超过99万元。二是免收出让方交易鉴证费,免收受让方1.5亿元以上部分的交易鉴证费。三是免收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费及公告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降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成本
  ㈠免收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㈡免收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服务费(招聘会展位费),所需费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降低社会保险费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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