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6]23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9
实施时间: 2016-7-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4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16年2月26日修正)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2016年3月7日修正)的规定,现将所涉及的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2%。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个人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2%由业主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户籍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0.5%缴纳。
  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10%。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通知所称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人社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数据进行公布。
  以上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发布的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标准继续有效。尚在有效期内的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4] 2024/12/1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2缴费年度社会保险 京人社发[2013] 2013/4/1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通知 吉社保[2005]21 2005/4/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渝府办发[2014] 2014/11/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 京人社就发[201 2016/7/29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 苏劳社险[2009] 2009/7/1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 人社部函[2016] 2016/6/1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 辽社险发[2007] 0001/1/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 京社保发[2015] 2015/6/2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 晋社统征办[201 201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