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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6]4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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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现就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一)告知申请人后置审批事项。工商(含市场监督管理,下同)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实施前端引导服务,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未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
  (二)告知后置审批部门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建设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之间的有序衔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市共享交换平台。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告知)市级及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相关审批部门;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自行在市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或提取相关信息。
  市级及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及时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登陆市共享交换平台,接收推送(告知)信息或进行相关查询。在系统信息上传后5个工作日内,从市共享交换平台下载(导入)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按各自职责及时主动做好相应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后续监管范围。市共享交换平台上线前,工商部门可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相关审批部门传递信息履行告知职责。(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二、依法审批与协同监管
  (三)严格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
  1.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2016年底前,各审批部门要逐项制定或落实好省级部门明确的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中、省、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1号)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市、区市县网上审批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非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集中监管,通过省、市、区市县网上审批平台向社会公示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四)明确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中、省、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所对应的市、区市县部门为责任部门。省政府暂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别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中、省、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中、省、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中、省、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许可事项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权限的,由市级对应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无对应部门的依“三定”方案确定监管部门;审批部门与日常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审批部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日常管理部门履行执法查处职责;市级许可权限下放的,由区市县相关业务对应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许可事项由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由相关垂直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区市县工商部门分别负责)
  对“先照后证”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法取得后置许可审批手续开业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凭有关部门证明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厘清监管职责。
  1.编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大连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列明具体的项目、实施依据、实施部门,以市政府名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
  2.编制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公布《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
  (六)制定部门监管实施办法。
  各部门依据《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办法报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区市县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助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七)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八)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要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中、省、市直有关部门牵头,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九)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
  按照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十)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积极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三、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十一)加强公示信息归集。
  各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按省、市政府部门制定公布的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具体事项和数据规范,于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为统一公示奠定基础。(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市级审批部门要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市业务审批系统与省业务审批系统以及市共享交换平台之间的信息联网和自动传递,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将本部门和对应的区市县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推送至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省使用统一业务审批系统的,由市共享交换平台从省公示系统回传相关信息;不能与省级使用同一业务系统的,应与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将有关信息推送到省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十二)政府部门信息公示。
  根据《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统一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工商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程、职责分工,在完善本级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本系统指导督查,并为汇集区市县对应部门应公示的数据提供技术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三)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工商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凭数字证书或企业备案联络员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信用约束惩戒
  (十四)实施经营异常记录管理制度。
  依据《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
  其他政府部门要依据上一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及时启动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落实工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等“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工商、地税、国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各级法院、检察院分别负责)
  其他政府部门要及时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依托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制定我市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信贷支持、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办理违法情形之外的工商变更登记。(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制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共享交换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依托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于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同时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有关企业信息及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及时推送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其它部门加强后续监管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市工商局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本部门及其对应的下级部门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按本实施意见公示信息归集的方式进行推送,并及时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十八)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五、鼓励社会监督
  (十九)畅通投诉渠道。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二十)推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等,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二十一)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托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各审批部门参加的大连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0411-84358909),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各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十四)实行绩效考核。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定量考核指标,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工商局、市编委办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落实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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