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监[2016]1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7-13
实施时间: 2016-7-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1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提升执业质量,深化诚信建设为目标,积极引导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谨慎执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优化竞争环境,不断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检查范围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除执业质量外,还将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
  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网上备案”,或直接进入深圳市会计事务所报告备案系统(http://203.175.145.139),如实、完整填报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和2)。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自查情况表中的“产生原因与整改措施”栏予以表述。自查结束后,我委将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逾期不自查或者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事务所,将被通报并列为重点检查的候选对象。
  自2016年8月起,我委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安排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检查对象分两类,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要求,按比例随机抽查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承接的各类业务项目均按规范执行。被列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我委或市注协的检查。
  (二)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三)对巡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约谈和提醒等形式的告诫、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情节特别恶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
  周亦泓,联系电话:83938805;
  张伟强,联系电话:83948192;
  陈永忠,联系电话:8351542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 鲁财会[2021]46 2021/8/2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 黑财注[2011]35 2011/7/22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2010/1/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十八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1/7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云会协[2011]81 2012/1/1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统一规范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黑会协[2016]9号 2016/2/1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 京财协[1995]23 1995/11/24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全省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 鄂注协发[2018] 2018/7/16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2007]50 2007/12/26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实施《甘肃 甘会协[2012]13 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