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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5]6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5
实施时间: 2015-11-1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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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确保实效为着力点,全面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努力为“四个全面”战略实施提供智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三)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有关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主要职责。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履职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严格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从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择优选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按照人员精干、业务精湛、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来源,逐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选聘条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选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公开招聘与直接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条件择优遴选。选聘工作结束后,各地人民政府需将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部门需将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运行机制。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智力资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谋助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支持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奖惩及退出机制。政府法律顾问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服务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及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三、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负有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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