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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17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5
实施时间: 2016-7-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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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机制,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建立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创新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
  (二)主要目标。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向导,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围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施策,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施范围
  自2016年起,支持临高、白沙、琼中、保亭、五指山等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三、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共计37项。
  (一)中央财政资金20项。具体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兴边富民行动)。
  (二)配套中央资金的省级财政资金11项。具体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配套经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网工程”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以及配套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沼气工程)。
  (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6项。具体包括: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省级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因素法分配部分),耕地地力保护及提升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调整优化农业种养结构补助资金。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适时调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清单。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今年已下达的相关资金可以统筹整合使用;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优先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省级支持机制。一是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资金,将脱贫攻坚任务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二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省财政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便于市县统筹编制预算。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涉农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涉农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正式下达。省财政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中央相关涉农转移支付已经明确但尚未到位的,市县急需时省级财政可先行垫付。三是取消专款专用规定。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在下达资金时要明确取消专款专用规定,不得限定资金具体用途。市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实际调整相关资金用途后,不再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可自主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式、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等具体内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发挥市县主体作用。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市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做好与全省脱贫攻坚规划、省有关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编制好本市县脱贫攻坚规划,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二是加强项目储备。市县要结合省有关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本市县脱贫攻坚规划,充分发挥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三是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市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省有关部门专项规划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并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市县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四)构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制度体系。一是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市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二是建立综合考核体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有关部门,依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对市县开展任务考核和绩效评价,改部门单独考核为部门联动考核,确保部门放权不抽身、资金监管不缺位。三是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意义重大,各市县及省有关部门必须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中央要求和我省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市县特别是贫困县主要领导要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亲自谋划、亲自挂帅,组织骨干力量成立工作小组,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市县要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报送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上下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效。市县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要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的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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