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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6-1-1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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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结合全省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建设试点区域、打造示范工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地形水文特点及发展现状,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建设试点项目,更好地发挥海绵城市自然留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突出生态效益。
  坚持民生为本,促进发展。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通过推进试点项目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综合建设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良性循环。
  坚持统筹建设,互补互调。统筹推进吸水、蓄水、净水、释水系统建设,做好系统之间互补互调与无缝对接,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二、重点任务
  (三)加强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化规划时,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制性详规时,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划定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编制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确保行业系统按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同时,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排放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2.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设施质量和有效使用监督制度。
  (四)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省各市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市、县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五)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重要的海绵体,构建时要综合考虑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在城市绿地和公园建设中推行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草沟等做法,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雨水调蓄、净化等功能。城市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要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雨水吸纳能力。加强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强化水系沟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加强河岸生态修复,推进滨河绿廊绿道建设。
  (六)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新建和改建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建设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和可下渗结构增强透水性。鼓励既有城市广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实施海绵化改造。新建道路绿化带可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减缓雨水径流。
  (七)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采用透水铺装,鼓励小区绿地在满足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小区内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鼓励建筑与小区开展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小区要求,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等设施建设。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实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提高对雨水的源头削减能力。
  (八)进一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既要注重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又要加强城市排水管网、调蓄池、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灰色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水环境治理和内涝防治要求,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和易淹易涝区的改造。加强排水设施养护,建设预警平台和应急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实施雨污分流,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协助黑臭河道治理。
  (九)推进海绵型镇村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中,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结合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宜居乡村建设等,综合运用绿色生态工程措施,探索推进海绵镇村建设。结合周边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镇村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好典型示范,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区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坚持地方政府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充分整合、合理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抓紧制定《辽宁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辽宁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健全河道、雨污水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度。完善防汛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预警应急能力。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方法。
  (十三)做好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大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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