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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9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3
实施时间: 2016-6-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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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2016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省编办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6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6号)部署和任务分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
  工作要求:(一)巩固集中清理地区经济活动封锁规定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二)不定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予以曝光,按规定程序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有权机关进行严肃查处。(三)督促政府采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
  二、工作任务: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PPP等公私合营方式,完善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工作要求:(一)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号)精神,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外,只要是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二)鼓励和引导各地推出适合运用PPP模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和运营,对符合条件的落地PPP项目,兑现有关奖补政策。(三)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通过PPP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非基本医疗项目合作。(四)设立省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推进养老事业,将政府承担的养老服务推向市场。改革现有政府补助政策,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五)合理安排PPP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采取招标、拍卖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PPP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六)对PPP项目论证、方案实施和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环保审查审批,进一步加快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依法监督管理。(七)推动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PPP模式建设,推动乡镇污水处理PPP模式“打捆”。(八)督导2015年度交通建设PPP项目落地,推动高速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筛选高速公路PPP备选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民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工作任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工作要求:(一)加大对达不到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的惩治力度,严格落实市场退出制度。(二)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上述领域的日常监管,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治理整顿,对违法情节恶劣的企业,坚决严惩重处,符合吊销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住建厅、工商局
  四、工作任务: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
  工作要求: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做好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各阶段的风险监控与处置。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公司退市风险,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上市公司退市前后的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
  五、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抓紧制订试行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工作要求:(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对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发生超速、超员、超限及道路运输事故等行为的客运驾驶员,列入“不适岗名单”并予以公布。(二)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展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运用于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等领域。(三)抓紧推进建筑市场和注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入信用系统并应用于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
  六、工作任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试行扩大食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
  工作要求:(一)在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推动重点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对投保企业予以授牌。(二)总结推广泉州市和三明市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经验,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与实行环境信用评价、绿色信贷相结合,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力争在全省推广。(三)在全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安监局
  七、工作任务: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作要求:(一)积极协助、配合商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相关工作,充分利用我省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二)加大对市场欺诈、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妨碍和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三)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加强对垄断案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案件、地区封锁行为以及其他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新形势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工作。(四)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加强网络版权主动监管,组织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版权自查自纠,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违法案件。(五)加大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以高新技术、民生领域为重点,强化执法维权机制建设,开展展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
  八、工作任务: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工作要求:(一)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加强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运用,加强网络经营行为跟踪监测,强化电子取证及技术研究,努力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网络市场监管模式。(二)进一步升级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启动全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全省气瓶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和专项执法行动。(三)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动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实行监测监控;推行安全生产网上审批、网上平台执法和电子案卷管理,加强专业执法等装备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四)推进“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一期)”项目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五)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全面推行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六)推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开展文化市场移动执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文化厅
  九、工作任务: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工作要求:(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印发《福建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相关部门监管平台,逐步将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处罚类和信用类等信息统一归集,建成“全省一张网”。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十、工作任务:积极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工作要求:(一)加强信用信息上网公示,全面启动“双公示”工作,积极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工作,完成所有法人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全覆盖,推动“红”“黑”名单在部门网站和“信用福建”网站同步公示。(二)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研究制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的实施细则,确定综合评价认定标准及办法。(三)建立完善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推动各部门制定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将联合惩戒举措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中,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一、工作任务:对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进行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工作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明责问责的原则,对监管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领导,一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十二、工作任务: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要求,规范应用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有效避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全面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信息平台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规范地录入或导入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检察院,省法院
  十三、工作任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积极推动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建立省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工作要求:(一)采取第三方评估,对未参加过评估且符合条件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评估。(二)根据公布的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表,建立省级具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录。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编办
  十四、工作任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
  工作要求:根据中央编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质监局
  十五、工作任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工作要求:(一)通过完善并推广业务报备系统、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和制定行业指导价格标准等方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二)开展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备案工作、完善并推广防伪报备系统、加强执业质量检查。(三)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和内容,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避免或化解法律风险。(四)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做好信息报备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司法厅,省国税局、福建证监局
  十六、工作任务:推进公证体制改革,落实公证机构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深化公证行业绩效工资建设,增强公证活力。
  工作要求:(一)根据《公证法》要求,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指导意见》,并开展专项检查,或结合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工作,对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二)将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建设工作列入综治考评项目,并设定相应分值,以考评方式敦促各地切实重视并推动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建设工作,力争取得明显突破。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十七、工作任务: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工作要求:(一)依法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放宽中介市场准入,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发展。(二)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三)中介组织脱钩改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财政厅,省编办
  十八、工作任务: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工作要求:(一)认真按照规定标准做好装备保障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依法按程序支持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二)支持省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次,加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内容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三)将省直相关部门开展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纳入2016年依法行政督查和报告范围;严格把关,对未通过专业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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