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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6]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12
实施时间: 2016-6-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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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部署和要求,完善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政策、管理机制、推进措施和资金筹措方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确需同步搬迁农户实施易地搬迁,积极稳妥推进村庄撤并。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建成农户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四位一体的新农村(社区)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6年-2020年,全省规划完成56万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5万、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人口11万,项目建设期二年。各地要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施自然村整体迁出,实现搬迁贫困户、特困户、供养户等各类贫困人群宜居安居。要把解决不安全住房尤其是“土窑洞”作为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2020年所有搬迁对象入住新居,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省人民同步实现小康。
  “十三五”时期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分年度目标任务
  单位:万人

年度 搬迁总人数 搬迁贫困人数 同步搬迁人数
2016 12.5 10 2.5
2017 15 12 3
2018 16 13 3
2019 12.5 10 2.5
合计 56 45 11

  三、基本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决不能搞“强迫式”“运动式”搬迁;要采取灵活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要合理布局安置点和人口规模,把政策交给基层和群众,凝聚共识、共谋发展。
  1.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坚持集约用地,以县城和全省规划建设的重点镇为主要安置地。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整合各类资源,同步统筹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五通五有”(通水、通电、通路、通车、通网,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便民超市、有金融服务点、有敬老院或福利院),增强城镇集聚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让搬迁群众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城镇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新区,要与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区建设相结合,与发展二、三产业相结合,化农为工。积极发展非农产业,统筹安排搬迁户数与就业岗位,力争消除“零就业”家庭;重点乡镇安置的移民,建房工程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步安排实施,切实满足搬迁贫困户就业创业需求。
  3.坚持与旧村开发、村庄撤并相结合。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和土地,按照不同的开发形式,分步拆除旧村山庄窝铺,建设规模种植园区、养殖园区;实施宜林宜草开发和恢复性生态保护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发展乡村旅游。切实解决行政村过小过散问题,聚集整合资源,调整配置生产要素。
  4.坚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类认定情况,做好迁出村养老、救助对象、残疾人的安置和供养工作,做到“四落实”(即按不同的人员分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精心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精准扶贫、分类扶持要求,科学编制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规划;各地专项规划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突出五个方面:一是要将“十三五”搬迁用地一次性规划、布局,分年度实施。二是依托县城、重点乡镇、中心村、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及交通便利、水源安全的区域进行合理安置,选址应规避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点。三是同步规划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商贸物流、乡村旅游,充分考虑搬迁户的就业门路和产业发展。四是同步规划水、电、路、气、暖、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五是将旧村资源开发纳入整体规划,积极稳妥实施村庄撤并。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征求群众意见,体现地方特色,兼顾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二)合理选择安置方式。
  对采煤沉陷区贫困村、地质灾害贫困村、重要水源地贫困村、农林交错区贫困村要实施整村搬迁。根据实际确定抗震区域贫困村安置方式。其余类型贫困村人口根据情况,选择整自然村搬迁或者部分搬迁。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方式和要求: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便利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回购空置房屋,配套相应耕地、商铺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严格控制价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搬迁对象,实行集中安置和供养。
  集中安置的工程项目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政府按照国家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心村安置要整体规划建设,可拆除危旧住房,分期建设新房。集中安置小型规模可统规自建。集中回购安置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县域内安置水土资源难以承受的,可由市级统一规划,跨县建设集中安置区。
  2.分散安置主要方式和要求:
  ——货币安置。支持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货币化补助,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搬迁农户自行购买住房的,由个人提供购房有效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搬迁村委统一申报,乡镇政府、县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确认。易地搬迁农户自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可凭县级房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手续,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购房手续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易地搬迁贫困户享受城镇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同等待遇,给予分散安置补助。分散安置的可跨县、跨市安置。
  (三)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要统筹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按照规划和工作方案,同步建设水、电、路、气、暖、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商业、养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多元发展后续产业。
  围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畜牧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收点,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发展商贸物流、农超对接、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等经营销售项目。围绕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治、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围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搬迁农户产业、就业技能,推广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养就近就业创业的乡土人才;研究市场需求导向,精心组织劳务输出,努力打造品牌。
  (五)土地整治。
  组织对搬迁后的偏僻自然村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摸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进行复垦;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搞好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新增造地和基本农田改造、新增及改善灌溉面、开发及调整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迁出区生态恢复。
  通过旧村资源、废弃地利用或土地复垦进行生态恢复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生态功能。各级实施退耕还林、荒山绿化要向迁出区倾斜。
  五、政策支持
  (一)对象范围标准。
  1.核定搬迁对象范围。按照搬迁“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要求,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核定搬迁对象范围,重点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吕梁山黄土残垣沟壑区、太行山干石山区、晋北高寒冷凉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煤炭等矿产开采沉陷区、地质灾害威胁区等区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确需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对象重复的,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2.明确搬迁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要统筹集中使用,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自然村整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给予人均补助1.2万元。允许市、县级政府实行差异化补助。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统筹安排到户补助,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资金,市县根据规划要求和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在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内提出贷款需求。
  3.严格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及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杜绝贫困户产生额外债务并因此重新返贫现象。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农户人口,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和宅基地。
  4.特困户优先安置。着眼于“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各县政府要专门研究,优先瞄准无劳动能力、无自筹能力、无安全住房的“三无”特殊困难户,落实好列入搬迁规划区域的“五保”户和丧失劳动力的特别困难家庭的保障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提供住房。根据需要,可结合城镇保障房、建设公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在移民新区、新村中规划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寡老人基本生活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要把解决不安全住房尤其是“土窑洞”作为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资金使用管理。
  5.定额核算、结余调剂。中央及省财政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贴息贷款和政府债券,要实行“定额核算、结余调剂”政策。各市、县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前提下,合理确定搬迁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结构,结余资金允许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还本付息和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
  6.统筹部门资金。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移民搬迁和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扶贫专项、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沉陷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搞好资金保障。市、县级政府也要积极整合行业部门资金。
  7.县级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管账户。省、市级下达到县级的建房资金、贷款资金、统筹资金和群众自筹等建设资金,以及土地出让、商业开发收益资金全部集中到共管账户,利于使用,便于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拨付资金。
  8.探索股权扶贫机制。探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群众,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贫困群众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主要采取保底分红和股份分红两种方式,保底分红方式贫困户年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股份分红方式贫困户享受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三)建设用地保障。
  9.全力保障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任务,单列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随时上报实施方案,指标给予充足保障。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关职能部门限时办结审批手续,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10.城镇建设用地符合集体公租房、福利房条件的由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安置住房中涉及公租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等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开发的商业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出让。
  11.农村集体用地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移民扶贫安置区使用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所在地市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2.用足用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吕梁、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的21个县、片区外1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已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移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13.支持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等资源。按照“群众自愿、复垦真实、权属合法、面积准确、价格公正、价款到位”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施土地交易。各地要改革创新,通过政策措施引导搬迁户签订拆旧复垦协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整自然村搬迁的村庄实行住新拆旧,迁出地旧村庄、宅基地等拆除复垦,对搬迁户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补偿;复垦面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易地搬迁复垦土地置换,土地级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搬迁对象,以激励移民拆除旧房。搬迁户对搬迁旧村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全部返还搬迁农户。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迁出区煤炭、矿产、煤层气、水电、风电、光伏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生态恢复建设,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搬迁户分享资源开发、生态建设收益。迁出区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收益分配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四)扶持稳定发展。
  14.安排产业开发项目。移民新区、新村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结合资金整合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规划,由省级统一筹集。各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生态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向迁出区倾斜。结合山区农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和扶贫政策,通过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同时,优先安排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小额贷款、教育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互助资金等扶贫开发项目。
  15.创新发展物业经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拓宽致富思路。迁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鼓励各地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建设商铺、摊位、柜台、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产权优先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推行物业合作社,增加搬迁对象资产性收入。
  16.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在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区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承建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商品房,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17.保障搬迁户各项权益。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城镇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切实保护好搬迁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切实保障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为移民安置点合理划分学区。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安置点的人口数和周边学校容量情况,对规模较小、容量有限的学校进行改扩建。对成规模的移民安置点,要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障移民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五)吸纳社会资本。
  18.金融贷款支持。易地搬迁户建(购)房可连续3年享受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要积极筹措信贷资金,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项目对接,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确保贷款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防范风险。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协调配合,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服务力度,满足地域性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民贸民品贷款等的支持力度,支持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
  19.拓宽市场开发收益渠道。移民小区、新村建筑总面积的20%可以用于商业开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商业开发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旧村住宅拆迁补偿、政府还贷支出、贫困户资产收益等。
  20.支持企业参与实施易地搬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项目代建制度。企业出资对搬迁旧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地块的用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区(村)安置及发展用地后,节约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及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牵头,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山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单位参加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市级党委、政府承担本行政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领导责任,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县级党委、政府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统筹推进;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攻坚拔寨”。
  (二)部门协同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制定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协调落实规划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措、整合部门资金、地方债务资金、贷款贴息等资金保障和管理、政府债务以及相关贷款本息的偿还,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我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具体落实措施和操作办法、用地保障等工作;省扶贫开发办负责编制“十三五”时期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研究制定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指导意见,牵头检查考核,会同市县拟定计划和搬迁区域规模、搬迁后贫困人口脱贫销号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移民小区和新村规划、住房设计、技术审查,并对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环评手续业务指导、审批等工作;省林业厅负责迁出区经济林、生态林建设;省民政厅负责积极稳妥实施村庄撤并;省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等工作;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负责信贷资金的筹措,并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发放情况;山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运作管理、项目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积极支持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迁出区生态修复。省级农业、商务、供销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支持产业、商业、就业扶持。
  各级扶贫开发、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易地搬迁项目行政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加大并联审批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工作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时限,在项目立项、选址论证、环评工作等方面提早介入、主动服务、指导帮助。市、县扶贫开发部门要专派一名负责人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月报和季报等统计工作。
  (三)明确主体责任。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易地扶贫搬迁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动员、推进实施、规划设计、方案制定、细化政策措施、落实搬迁用地、迁出区生态恢复、统筹资源力量、按期归还借款、质量监督管理等全面工作,将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工作过程、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每年可以对搬迁人口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搞好采煤沉陷区贫困人口搬迁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衔接。稳妥做好建档立卡与非建档立卡人员、新搬迁和旧搬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早制定化解矛盾方案。充分赋予县级政府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自主权限,为县级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创造积极条件。各县(市、区)书记、县(市、区)长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工程任务情况,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要重视发挥包村领导、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三支队伍的帮扶作用和村级干部群众的参与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过细做好群众工作。各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出台政策措施,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
  (四)发挥平台作用。
  山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也要确定市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各类规划建设任务资金。省、市投融资主体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融资,努力构建以资金、项目管理为主的信息化平台,协助扶贫开发部门做好扶贫数据采集工作,为实现精准扶贫打好基础。
  (五)加强分类指导。
  加强分类指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总结成功经验,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新区、新村建设路径和模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群众创造,建设一批产城融合示范区,使之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产业和新区深度融合、居住环境整洁优美、农户生活殷实安康的新型社区;培育一批城乡不同特点、不同发展模式、宜居宜业的典型;兜底一批特困、供养户安居暖心示范工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重点围绕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旧村宅基地复垦、村庄风貌改造资源开发、资金整合等方面探索创新。
  (六)严格督查考核。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奖惩兑现的原则建立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问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贫困群众身上。省、市要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纳入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实绩考核主要内容,定期组织督查推进、跟踪问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监测调查和搬迁户满意度调查。对群众满意、成效明显的县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不按规定时序要求开展工作,搬迁效果差、群众满意度低、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地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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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 晋政办发[2016] 2016/6/12
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6] 2016/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桂财税[2019]31 2019/7/1
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4]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