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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国库[2016]9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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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4-2016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8日
  (联系人:宋景棉;联系电话:88549244,15810301119)
  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债券发债规模限额内,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北京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 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分批发行。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北京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6年北京市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时,继续沿用已组建的2014-2016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共20家。
  第六条 经北京市财政局委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北京市财政局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北京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并披露北京市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北京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北京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4-2016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北京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北京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第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北京市财政局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北京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北京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按3年期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三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北京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含)内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于上市日(缴款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将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北京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北京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2016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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