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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4
实施时间: 2002-9-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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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并印制有兑奖联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以上的)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税控机打发票)。
  二、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两种形式。"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的消费金额等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本市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三、"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兑奖管理
  (一)"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奖金设置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3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其中,前8档为普通奖,后3档为大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7档,其中,前4档为普通奖,后3档为大奖。
  (二)"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的兑奖地点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有奖发票兑奖实行全市税务机关通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设立专窗,为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其中,消费者中奖金额为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纳税人同意后,委托纳税人在消费现场实时为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
  (三)"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的兑奖方法
  1、消费者在消费现场实时兑奖的兑奖方法:
  纳税人当场收下由其开具给消费者的有奖发票的兑奖联,经核对误后,当场发放中奖奖金给获奖消费者,并妥善保管兑奖联。
  2、消费者到税务机关兑奖的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受理消费者兑奖。对中奖金额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中奖发票,获奖消费者前来兑奖时,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负责兑奖的工作人员验票后,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录人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同时在发票联和兑奖联上加盖"已兑奖"戳记,当场为获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对中奖金额为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中奖发票,获奖消费者前来兑奖时,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和获奖消费者的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护照和公安机关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税务机关负责兑奖的工作人员验票后,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获奖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录人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同时在发票联和兑奖联上加盖"已兑奖"戳记,当场为获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其中,对中大奖的中奖发票,由税务机关经向开票单位核实后兑付奖金。
  (四)纳税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在消费现场实时兑付给消费者的中奖资金,可以随时凭有奖发票兑奖联和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兑奖垫付资金结算手续。具体结算手续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后办理。
  (五)"刮开式"即开即中奖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用于兑奖的发票,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用于兑奖的发票,兑奖时已超过兑奖期限的(兑奖期限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30日内);
  3.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4.已经宣布作废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的;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兑奖的情形,主要包括开票日期未填开的、用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未经过消费取得的等。
  四、有奖发票定期"摇奖"中奖的兑奖管理
  (一)税务机关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的有效有奖发票信息,按规则随机抽取100名"摇奖"入围者,在电视、报刊、上海财税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参与"摇奖"活动入围者发票号码,也话通知"摇奖"入围者,参加由税务机关组织的在电视媒体去开播出的有奖发票"摇奖"活动。"摇奖"活动入围者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摇奖"活动入围发票的发票联和入围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登记核实后,办理"摇奖"活动入围资格确认手续。具体摇奖日期和地点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二)凡入围参加"摇奖"活动的有奖发票,在确认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摇奖"入围资格:
  1.被涂改的;
  2.消费者输入的有奖发票信息与实际票面信息不相符的;
  3.超过办理"摇奖"入围资格确认手续规定时间的;
  4.办理"摇奖"入围资格确认手续时,兑奖入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5.已经宣布作废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的;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兑奖的情形,主要包括开票日期未填开的、用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未经过消费取得的等。
  (三)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有奖发票"摇奖"活动,定期在电视媒体公开举行。"摇奖"活动奖金设入围奖:1000元;游戏参与奖:5000元至1万元;2万元以上的奖项为通过轮盘摇奖机摇出的大奖。
  (四)对参与"摇奖"活动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在"摇奖"现场当场兑付给消费者。
  五、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兑奖的管理工作;市地方税务局票据中心负责"摇奖"活动的组织和兑奖管理工作。
  二00二年九月十四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补充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3]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4
实施时间: 2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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