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一[2000]8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9
实施时间: 2000-4-1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适应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暂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凡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通知。
  二、征收方式
  1、按照营业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结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特性和风险情况等因素,本市暂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事项
  1、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加强帐册、凭证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贯彻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3、除国家规定外,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已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类减税、免税以及各种形式的税收先征后返等优惠应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云会协[2011]81 2012/1/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关于开展2015年重 渝会协[2015]21 2015/1/26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 浙财监督[2011] 2011/3/28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编报2009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吉注协[2009]43 2009/12/15
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 财办会[2010]3号 2010/1/27
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协字[2000]26 2000/3/2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京财税[2010]18 2010/1/1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7年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 2017/12/14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 2022/10/2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财监函[2012] 20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