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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金[2016]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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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附件1
  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标的为收益高、有设施的地方特色农业项目,如蔬菜大棚、内塘螃蟹、肉鸡养殖等农业保险险种,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险种。
  第三条 在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基础上,省级财政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行以奖代补机制,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简称“奖补险种目录”)内的险种给予奖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本地区财政保费补贴支出。
  第二章奖补险种目录条件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年度公开发布奖补险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相对稳定、进退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新进入奖补险种目录的,由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组织考察、评估、公示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险种列入奖补险种目录。
  第五条 列入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保险标的面广量大,分布范围相对广泛,年产值有一定规模,对于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
  (二)经过市场检验,险种实际运营原则上不少于2年;具备一定的投保规模和赔付比例,社会效益显著,农户受益程度高。
  (三)保险条款设定科学、通俗易懂,涵盖保险标的生产的主要风险;一般不设绝对免赔率,相对免赔率设置合理。
  (四)保险费率厘定方案明确,定价合理,能准确反映保险责任风险状况。
  (五)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简明并相对独立,原则上一个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只针对一种保险标的,且执行统一的保障水平和收费标准。
  (六)已列入部分地方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比例明确。
  第三章 奖补险种目录进入和退出
  第六条 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财政部门可向省财政厅推荐进入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并按要求提交推荐报告。推荐报告要着重说明列入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单个保险险种条款,若同时包含多个种类保险标的物,应按保险标的分别进行推荐。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险种,进入考察和评估程序。
  第七条 考察、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需求情况、条款的科学合理性、费率精算情况及动态调整安排、保险运营的规范性、运营数据核算及盈亏状况、农户受益程度、财政补贴情况及绩效等。在考察和评估环节,要重点听取地方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及投保农户等各方意见,并现场考察相关险种的开展情况,调查投保农户满意度,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力和预算安排情况,在经过考察、评估、公示等程序后,将市场需求大、条款及费率科学合理、农户受益程度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好的险种列入奖补险种目录并公开发布。
  第九条 列入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应建立条款优化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其条款和费率修订,要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保险决算报表,定期选取奖补目录险种进行评估,经认定如已不符合目录要求的条件、或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性质严重等情形的险种,退出奖补险种目录。
  第十一条 对退出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自退出年度起,不再纳入省级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奖补险种目录调整挂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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