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6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5-13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