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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6]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27
实施时间: 2016-4-2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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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内容
  (一)简化审批环节。
  1.划分审批阶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2明确牵头和责任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各牵头部门确定本阶段涉及的审批和相关责任部门。
  (二)优化审批程序。
  1.完善审批前期工作。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中,要结合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所属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卫生、安全生产、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消防、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
  2.推行并联审批。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前置或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应列入并联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突破审批事项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编制公开并联审批事项和阶段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审批流程图,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3.编制审批流程图。构建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相应的流程示意图,流程图中所列具体事项按项目最大可能办理手续设定。
  4.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在推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联合评审、联合测试、联合勘测、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验收)结果。
  5.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审批时限,结合审批办理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精简重复审核或功能雷同的审批环节和层级,进一步压缩承诺办理时限。
  (三)完善审批服务方式。
  1.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加强协调配合,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界限,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每个审批环节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相关联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2.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抄告相应审批部门。牵头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要求第二次补正材料。
  3.精简申报材料。梳理各个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证照、申报材料等前置条件(要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审批事项的信息互通、校验核对,取消各类无关的证明材料和繁琐手续。申报材料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许可对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许可对象只负责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实施部门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他部门负有提供许可相关材料的义务和责任。
  4.制定审批规范。各审批部门应通过采用文、表、图对应的形式,站在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制定内容详实、一目了然的审批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和审批流程图。服务指南要列明本许可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发放证照情况(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政府制定培训和收费等情况)、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状态查询等15个必要要素,以及针对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予以说明解答,可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审查细则要列明审查部门、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责任人、审查程序、经办要求、审查期限、相关文书、审查结论、备注等11项必要要素,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环节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审批流程图要以实际应用为核心,可以用文字或图表的形式,内容详实、流程清晰、环节明确、一目了然、方便办事。
  5.建立网上审批平台。依托“互联网+”,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凡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事项,提供全省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在此基础上,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全面推广网上受理、办理、反馈以及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6.建立审批服务代办制。全面落实“三级平台、两个代办”要求,建立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等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四)规范中介服务。
  1.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各环节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项服务事项目录。对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不得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办理;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不得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
  2.实行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审批部门委托开展评估评审等技术性服务的,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中介服务组织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部门应对中介服务结论进行审核的外,审批部门应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结论;审批部门不采信中介服务结论的,须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3.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对没有法定依据、属于部门审批职责范围、额外增加申请人负担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但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收费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4.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流程再造改革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承担各环节改革任务的牵头部门负责本环节流程再造改革任务的具体组织落实。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细化举措,强力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一抓到底。有关业务处室要明确分工,切实按照改革的目标、内容、标准、时限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各环节延伸涉及到的关联部门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认真完成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任务。
  (二)形成改革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应牵头负责的组织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5个环节,形成以下改革成果,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省编委办。
  1.各环节并联办理的审批事项目录;
  2.各环节联合评审事项目录(包括联合评审、联合测试、联合勘测、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等);
  3.各环节申报材料目录;
  4.各环节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5.各环节审批流程图;
  6.各环节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办法》。
  (三)强化督导落实。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督导落实机制,推动流程再造改革措施早落地、见实效。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协调,全程跟踪改革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将流程再造改革工作纳入省级作风整顿领导小组重点督导内容,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和不配合改革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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